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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燃放烟花脸部被烧伤 未按燃放说明操作索赔要求被驳回
燃放烟花时被烧伤脸部,男子将烟花的经销商及批发商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各项损失16万余元。昨天,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施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1月27日,家住海门市海门镇的施某在被告之一黄某所经营的启东市某烟花爆竹经营部购买了名为“银时雨”的烟花两盒。1月30日是农历除夕,傍晚6点,施某将其中的一盒放到宅前的水泥路上准备燃放。就在此时,意外发生了。据施某描述,当时他用香烟点燃的烟花,但不到一秒后,烟花就燃放了,因为躲避不及,他的脸部被冲伤。经鉴定,施某构成十级伤残。
经销商黄某在庭审中辩称,该烟花系自己从另一被告启东市某供销公司处批发购得。批发商供销公司则表示,从原告施某提供的烟花燃放后的残留物判断,该烟花质量没有问题,烟花盒没有炸体,完好无损。供销公司认为,事故原因是因为施某没有按照燃放说明进行操作。
启东法院审理查明,两被告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被告供销公司还出具了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检验单,表明涉案烟花经过出厂检验。同时,烟花盒体上标有燃放说明。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因燃放烟花被冲伤脸部,但根据原告庭审中出示的已燃放的烟花盒,该烟花盒完好无损,未有证据表明该烟花因质量问题而发生了非正常爆炸等致伤原告。庭审中,原告陈述烟花直接冲到脸部致伤,未有证据表明烟花燃放时发生侧翻,由此可见,原告在燃放烟花时并未按提示的程序操作。据此,原告主张依据不足,法院驳回施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