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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客喜面宴上放烟花炸伤左眼 主宾双方各担责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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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客喜面宴上放烟花炸伤左眼 主宾双方各担责50%

陈某喜添爱孙,于2014年1月27日举办喜面宴,众位亲朋好友前去道贺,李某也在其列。晚饭后,大家燃放烟花以示庆祝,不料李某点燃的烟花发生爆炸,将自己的左眼炸伤。经鉴定,李某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双方产生纠纷,李某遂诉至法院。

结果

11月18日,驻马店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陈某各承担50%的责任,陈某赔偿李某46821.63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燃放烟花具有危险性属于生活常识,本案中,被告陈某作为烟花的占有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其在组织燃放烟花时却没有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李某作为成年人,理应对燃放烟花的危险性有足够的认识,却因疏忽大意造成自身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各自承担50%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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