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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一男子在公园里燃放烟花 结果获刑又赔钱

2月24日晚20时许,接到叶祥龙报警后,芝山派出所两名民警先后赶到现场和市立医院,对燃放烟花现场作了勘查,向双方简单询问了事情的经过和叶祥龙的伤情。
 
李天财、叶森森以及叶祥龙妻子周女士随后来到芝山派出所配合调查,以查清事情发生的经过、烟花的来源等。在周女士的要求和民警的劝说下,李天财和叶森森先行垫付了5000元医药费。
 
接下来的几天,民警先后走访调查了案发时和李天财、叶森森一起燃放烟花的朋友、在场群众、旁边开店的个体业主和受害人叶祥龙等人。
 
民警调查发现,叶森森在广丰县公路边摊点所购买的烟花无商标、无厂名。在这两种烟花上面均印刷燃放说明及警示语,标注有“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居住地带燃放,点燃引线后人即离开,至离产品15(另一礼花弹标为50)米外安全地带观看。燃放过程中如发生间隔时间超长、断火、熄引,切忌立即靠近和探头察看,严禁再次点燃,15分钟后灌水处理”等字样。
 
从调查情况看,李天财和叶森森既没有注意到烟花上标注的警示,也未严格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烟花,烟花放置及燃放点违反规定,置于人群密集场所,且与人群的距离明显不足15米或50米。
 

 

此外,调查表明,当晚除了李天财、叶森森等人,没有其他人在公园里燃放烟花。
 
李天财、叶森森的供述、叶祥龙陈述、证人证言及现场监控视频等所有证据均能够证实一个事实:案发当晚,李天财、叶森森在芝城公园练氏夫人雕像旁燃放烟花,并致叶祥龙右眼被炸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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